Page 4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P. 4
非现场检查方式,最大限度降低现场检查比例。
(九)推行“扫码入企”。在涉企现场检查过程中,推广应用“检
查码”,行政检查人员登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生成
“检查码”后,方可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结束后应当将行政检查的
过程、结果等信息实时上传至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依法无需事先通知开展执法检查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
政检查后立即进行检查登记和记录。
(十)规范现场检查程序。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开展现
场检查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至少由 2 名行政
执法人员实施,主动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人民警察要出示人民警
察证件),告知检查对象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现场检
查过程中,需要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的,
应当依法实施;发现违法行为需要立即制止的,应当依法责令停
止违法行为。
(十一)做好行政检查记录。执法人员开展涉企检查时,要规
范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客观全面记录现场检查情况,真实记录企
业意见。易引发争议或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
的涉企行政检查,原则上要全过程音像记录。通过拍照、录制音
视频等方式取证的,要完整记录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员以及
证明内容等要素。
(十二)实施分级分类涉企行政检查模式。旗县级以上行政执
法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执法领域“风险+信用”的分级分类涉企行
- 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