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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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严控检查范围、内容、时间和人数,涉及多部门多项检查的
实行“一表通查”。
(六)推进检查标准和结果互认共享。旗县级以上行政执
法部门要在严格落实本系统检查标准基础上,加强沟通协作,
推动不同部门、系统间关联事项检查标准互通、结果互认。不
同部门制定的检查标准相互冲突的,要及时开展评估论证、先
行协商解决,达不成一致的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行政
机关进行协调。
二、规范实施涉企行政检查
(七)规范行政检查行为。涉企行政检查要做到“五个严禁”、
“八个不得”。严禁逐利检查,不得接受被检查企业的任何馈赠、
报酬、福利待遇,不得参加被检查企业提供的宴请、娱乐、旅游
等活动,不得由被检查企业支付消费开支或者将检查费用转嫁给
企业,不得强制企业接受指定的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严禁干扰企
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刻意要求法定代表人到场;严禁任性处罚
企业,不得乱查封、乱扣押、乱冻结、动辄责令停产停业;严禁
下达检查指标,不得将考核考评、预算项目绩效与检查频次、罚
款数额挂钩;严禁变相检查,不得以观摩、督导、考察等名义行
检查之实。
(八)积极探索非现场检查。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结合
行业监管特点,充分运用智能化监管手段,通过数据分析等方式,
逐步推进在线监管、远程监管、移动监管等非现场检查,综合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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