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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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的事项全部纳入,防止发生不执法、不检查等执法不作为现象。
同时,涉企行政检查事项不得超出权责清单范围。对涉企行政检
查事项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没有法定依据的要坚决清理,对法定
依据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没有实际成效的要予以取消。
(三)规范行使行政检查裁量权。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行
使行政检查裁量权,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相关规定。法律、法
规、规章对检查对象、内容、频次等只作出原则性规定的,自治
区本级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法细化量化,形成裁量权基准。
(四)规范制定行政检查计划。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
科学合理制定年度日常行政检查计划,并于每年 3 月底前向社会
公布。实施临时检查时,要制定临时检查计划,在检查前报请本
部门负责人批准,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的,要及时报告并补
办手续。除执行上级部署的专项检查外,专项检查计划要经本级
人民政府或者实行垂直管理的上一级行政执法部门批准。临时检
查计划和专项检查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已经公布的检查计划需
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
(五)深化“综合查一次”。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要深化“综
合查一次”,解决重复检查、多头检查问题。不同部门、不同层级
或不同区域的行政执法部门在同一时间段内对同一检查对象实
施多项检查的,原则上应当联合开展,实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
要加强内部各类行政检查计划统筹,能合并的一律合并。对临时
或按照上级要求开展检查的,要同步核减合并至后续同类检查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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