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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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实施意见
内政办发〔2025〕20 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
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
见》(国办发〔2024〕54 号)精神,紧紧围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
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规范涉企行政检查行为,持续优化营商
环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涉企行政检查职权
(一)明确行政检查主体。行政检查主体包括具有行政执法
权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检查的组织,要以委托主体的名义实施行政
检查。严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以各种名义实施行政检查,严禁检
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实施行政检查,严禁外包给中介
机构实施行政检查。
(二)明确行政检查事项。旗县级以上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法
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权责清单,制定公布本部门涉企行政
检查事项清单,并同步链接至自治区“涉企行政检查公示专栏”(实
行垂直管理的部门参照执行)。要严格将该纳入涉企行政检查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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