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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民政、扶贫、救灾 \ 其他
发布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 文  号 内政发〔1999〕20号
成文日期 199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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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行业统筹移交
地方管理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1999-02-11 09:16 信息来源: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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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煤管局,中行内蒙古分行、工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内蒙古财险、中保内蒙古寿险,呼和浩特铁路局、伊敏煤电公司,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

为了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后的管理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移交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行业挤占挪用的养老基金必须于1999年6月30日以前归还。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按照原隶属关系提请中央原主管部门帮助按期归还。

(二)行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前欠缴养老基金的单位,须作出补缴计划,务于1999年6月30日前补缴到位。

(三)行业滚存结余的养老基金,应全额移交,统一纳入自治区社保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收入户转自治区财政厅财政专户;按照《通知》精神,应移交地方但却已上交原中央主管部门的结余基金,各单位应主动提请原中央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二、关于统筹项目调整问题

(一)根据《通知》要求,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但对行业的统筹项目要进行逐一清理,凡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项目可纳入养老统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的项目由企业单位自行负担。

(二)根据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精神,各行业1998年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文件不再执行;行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统一执行自治区新出台的调整办法。

三、关于职工退休问题

(一)坚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做法

现已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凡在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之前仍达不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统筹安排,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二)认真清理“病退”和“特殊工种”退休问题

凡企业(行业)批准病退的,由自治区劳动厅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国家规定的纳入养老统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纳入养老统筹,由企业自行处理,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严格执行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自1999年1月1日起,行业职工退休,由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汇总,并提供有关资料,报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干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审批前须报送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核同意。

四、关于行业所属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用工的养老统筹问题

各行业所属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用工(如银行系统的代办员、行业集体和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职工),自1999年1月1日起,按照行业的缴费比例,统一参加行业统筹;已经参加行业统筹的,其养老基金与行业一并移交。

五、关于行业缴费比例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比例的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行业养老基金缴费比例原则上按以下办法执行:不足13%的提到13%,今后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高于13%不足20%的提到20%;高于20%的暂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经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后,另行通知。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行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地方同比例5%缴纳。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行业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移交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以前的个人帐户不予补建。

(三)煤炭行业在行业统筹时采取的二次进成本的补提办法仍维持不变。

六、关于1999年养老基金运行问题

(一)行业养老基金的征缴年初由自治区社保局分行业作出收支预算,下达征缴计划,各行业根据计划征缴。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财政、劳动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的各项会计、统计报表制度。

(三)由于行业分布地域广,资金运转受时间制约因素大,在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前,除煤炭行业暂实行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外,其他行业均实行全额缴拨,每季度要进行核算。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支收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的要求,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在企业结算中心运转。

七、关于行业社会保险机构问题

(一)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工行内蒙古分行、中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内蒙古财险、中保内蒙古寿险、呼和浩特铁路局、自治区煤管局、伊敏煤电公司的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直接接受自治区社保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社保局直接管理。

(二)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调动、任免要征求自治区社保局的意见,并经劳动厅同意。

(三)保留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经费由行业支付;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按行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数合理确定。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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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文日期 1999-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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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后的管理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移交工作的有关问题

        (一)行业挤占挪用的养老基金必须于1999年6月30日以前归还。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按照原隶属关系提请中央原主管部门帮助按期归还。

        (二)行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前欠缴养老基金的单位,须作出补缴计划,务于1999年6月30日前补缴到位。

        (三)行业滚存结余的养老基金,应全额移交,统一纳入自治区社保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收入户转自治区财政厅财政专户;按照《通知》精神,应移交地方但却已上交原中央主管部门的结余基金,各单位应主动提请原中央主管部门予以返还。

        二、关于统筹项目调整问题

        (一)根据《通知》要求,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但对行业的统筹项目要进行逐一清理,凡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项目可纳入养老统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的项目由企业单位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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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职工退休问题

        (一)坚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做法

        现已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凡在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之前仍达不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统筹安排,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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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企业(行业)批准病退的,由自治区劳动厅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国家规定的纳入养老统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纳入养老统筹,由企业自行处理,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严格执行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自1999年1月1日起,行业职工退休,由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汇总,并提供有关资料,报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干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审批前须报送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核同意。

        四、关于行业所属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用工的养老统筹问题

        各行业所属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用工(如银行系统的代办员、行业集体和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职工),自1999年1月1日起,按照行业的缴费比例,统一参加行业统筹;已经参加行业统筹的,其养老基金与行业一并移交。

        五、关于行业缴费比例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比例的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行业养老基金缴费比例原则上按以下办法执行:不足13%的提到13%,今后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高于13%不足20%的提到20%;高于20%的暂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经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后,另行通知。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行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地方同比例5%缴纳。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行业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移交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以前的个人帐户不予补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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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1999年养老基金运行问题

        (一)行业养老基金的征缴年初由自治区社保局分行业作出收支预算,下达征缴计划,各行业根据计划征缴。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财政、劳动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的各项会计、统计报表制度。

        (三)由于行业分布地域广,资金运转受时间制约因素大,在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前,除煤炭行业暂实行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外,其他行业均实行全额缴拨,每季度要进行核算。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支收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的要求,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在企业结算中心运转。

        七、关于行业社会保险机构问题

        (一)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工行内蒙古分行、中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内蒙古财险、中保内蒙古寿险、呼和浩特铁路局、自治区煤管局、伊敏煤电公司的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直接接受自治区社保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社保局直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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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根据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精神,各行业1998年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文件不再执行;行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统一执行自治区新出台的调整办法。

              三、关于职工退休问题

              (一)坚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做法

              现已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凡在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之前仍达不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统筹安排,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二)认真清理“病退”和“特殊工种”退休问题

              凡企业(行业)批准病退的,由自治区劳动厅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国家规定的纳入养老统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纳入养老统筹,由企业自行处理,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

              (三)严格执行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自1999年1月1日起,行业职工退休,由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汇总,并提供有关资料,报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干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审批前须报送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核同意。

              四、关于行业所属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用工的养老统筹问题

              各行业所属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用工(如银行系统的代办员、行业集体和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职工),自1999年1月1日起,按照行业的缴费比例,统一参加行业统筹;已经参加行业统筹的,其养老基金与行业一并移交。

              五、关于行业缴费比例问题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比例的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行业养老基金缴费比例原则上按以下办法执行:不足13%的提到13%,今后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高于13%不足20%的提到20%;高于20%的暂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经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后,另行通知。

              (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行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地方同比例5%缴纳。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行业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移交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以前的个人帐户不予补建。

              (三)煤炭行业在行业统筹时采取的二次进成本的补提办法仍维持不变。

              六、关于1999年养老基金运行问题

              (一)行业养老基金的征缴年初由自治区社保局分行业作出收支预算,下达征缴计划,各行业根据计划征缴。

              (二)自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财政、劳动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的各项会计、统计报表制度。

              (三)由于行业分布地域广,资金运转受时间制约因素大,在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前,除煤炭行业暂实行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外,其他行业均实行全额缴拨,每季度要进行核算。

              (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支收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的要求,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在企业结算中心运转。

              七、关于行业社会保险机构问题

              (一)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工行内蒙古分行、中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内蒙古财险、中保内蒙古寿险、呼和浩特铁路局、自治区煤管局、伊敏煤电公司的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直接接受自治区社保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社保局直接管理。

              (二)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调动、任免要征求自治区社保局的意见,并经劳动厅同意。

              (三)保留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经费由行业支付;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按行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数合理确定。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自治区邮电管理局、煤管局,中行内蒙古分行、工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内蒙古财险、中保内蒙古寿险,呼和浩特铁路局、伊敏煤电公司,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为了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做好行业基本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后的管理工作,确保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根据《国务院关于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和行业统筹移交地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8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养老保险基金移交工作的有关问题(一)行业挤占挪用的养老基金必须于1999年6月30日以前归还。确有困难的,由企业按照原隶属关系提请中央原主管部门帮助按期归还。(二)行业养老保险移交地方前欠缴养老基金的单位,须作出补缴计划,务于1999年6月30日前补缴到位。(三)行业滚存结余的养老基金,应全额移交,统一纳入自治区社保局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再由收入户转自治区财政厅财政专户;按照《通知》精神,应移交地方但却已上交原中央主管部门的结余基金,各单位应主动提请原中央主管部门予以返还。二、关于统筹项目调整问题(一)根据《通知》要求,原行业统筹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则上维持不变。但对行业的统筹项目要进行逐一清理,凡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核定原行业统筹项目的通知》(劳社部发〔1998〕22号)规定的项目可纳入养老统筹,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列入的项目由企业单位自行负担。(二)根据劳社部发〔1998〕22号文件精神,各行业1998年出台的有关养老保险待遇的文件不再执行;行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金正常调整机制统一执行自治区新出台的调整办法。三、关于职工退休问题(一)坚决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职工提前退休的做法现已办理了提前退休手续的人员,凡在1999年底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有效,由社会保险机构支付养老金;1999年底之前仍达不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的,已办理的退休手续无效,由企业收回统筹安排,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对违反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参照上述办法处理。(二)认真清理“病退”和“特殊工种”退休问题凡企业(行业)批准病退的,由自治区劳动厅按国家有关规定重新审核认定,经审核符合国家规定的纳入养老统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不予纳入养老统筹,由企业自行处理,并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三)严格执行职工退休审批程序自1999年1月1日起,行业职工退休,由自治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审定汇总,并提供有关资料,报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核批准。其中,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干部人事部门批准退休的,审批前须报送自治区劳动部门审核同意。四、关于行业所属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用工的养老统筹问题各行业所属的其他各类企业及其用工(如银行系统的代办员、行业集体和其他经济类型企业的职工),自1999年1月1日起,按照行业的缴费比例,统一参加行业统筹;已经参加行业统筹的,其养老基金与行业一并移交。五、关于行业缴费比例问题(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用3至5年的时间过渡到与地方企业相同比例的要求,从1999年1月1日起,行业养老基金缴费比例原则上按以下办法执行:不足13%的提到13%,今后每年提高两个百分点;高于13%不足20%的提到20%;高于20%的暂不作调整。具体调整比例经报劳动部、财政部批准后,另行通知。(二)从1999年1月1日起,行业职工个人缴费比例按地方同比例5%缴纳。从1998年1月1日起,统一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1%建立职工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记入个人帐户。行业移交前后的个人帐户储存额合并计算,移交前未建立个人帐户的行业,从1998年1月1日起建立,以前的个人帐户不予补建。(三)煤炭行业在行业统筹时采取的二次进成本的补提办法仍维持不变。六、关于1999年养老基金运行问题(一)行业养老基金的征缴年初由自治区社保局分行业作出收支预算,下达征缴计划,各行业根据计划征缴。(二)自1999年1月1日起统一执行自治区财政、劳动部门制定的养老保险的各项会计、统计报表制度。(三)由于行业分布地域广,资金运转受时间制约因素大,在实行自治区级统筹前,除煤炭行业暂实行养老保险费差额缴拨外,其他行业均实行全额缴拨,每季度要进行核算。(四)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和《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支收两条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财社字〔1998〕6号)的要求,行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必须存入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财政专户,做到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不得在企业结算中心运转。七、关于行业社会保险机构问题(一)自治区邮电管理局、工行内蒙古分行、中行内蒙古分行、建行内蒙古分行、农行内蒙古分行、中保内蒙古财险、中保内蒙古寿险、呼和浩特铁路局、自治区煤管局、伊敏煤电公司的社会保险机构予以保留,直接接受自治区社保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民航内蒙古管理局、国航内蒙古分公司、中航油内蒙古分公司、交行包头分行、赤峰大井银铜矿职工的养老保险工作,由自治区社保局直接管理。(二)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主要负责人调动、任免要征求自治区社保局的意见,并经劳动厅同意。(三)保留的行业社会保险机构人员的工资、福利、所需经费由行业支付;行业社会保险机构的人员编制按行业在职职工和离退休人数合理确定。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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